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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门制定50项措施覆盖9大类*,失信企业限制申报新产业项目

富商网络(www.b2b123.org)整理

  50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严审查*合规类、限制配额许可类、限制招标购买类、不予支持评优类、加大*监察类、提高责任费用类、限制企业管理人员类、录入异常*类、规范申报要求类等9大类。适用于广州市区内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日,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会同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海关、发改委、银行等28个部门共制定了50项惩戒措施,将对广州市区内272家海关失信企业产生惩戒效力。
  其中,广州市发改委提出,在海关失信企业申报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项目时,按照其失信行为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广州市工商局提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有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出,对有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列为*管理部门C类企业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海关依据《企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5号令),对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企业中符合“有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等十项失信企业标准之一的,认定为失信企业。海关对失信企业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广州海关将与广州市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每天向联合惩戒成员单位自动交换海关失信企业名单,并纳入广州市企业*主体库供各相关单位查询使用。“*广州”网的“失信黑名单”会进行公示。

  《意见》作为推动落实海关总署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重要举措,与2017年5月5日制发实施的《关于落实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形成完整的协同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处*、处处受限”的*监管新格局。


来源:海关总署(关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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